三 客户须知
1、按面积计费的客户须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的热费(蒸汽客户在供汽前向供热单位预缴汽
费用总额的50%,按月结算)。对超过缴费日期的, 每超一日加收5‰(热费总额)的滞纳金,逾期一个月经过催促告热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,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,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缴。
2、因装修、装饰、房屋超高(基准3米)、相通阁楼(阁楼间若装有供暖设施,按阁楼面积的70%收取热费)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或造成相关损失的,责任由客户自己承担。
3、客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入户进行供热设施的安全检查,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(1)安装不符合集中供热技术标准的内网系统;
(2)擅自连接管网,增加散热器或私自转供热;
(3)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、排气阀、热水循环装置及改变热用途;
(4)擅自调节计量表前控制阀门;
(5)跑、冒、滴、漏等浪费用热行为;
(6)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。
4、停热、恢复用热
(1)凡申请办理停热或恢复用热的客户须于每年的10月30日之前到各热力有限公司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。停热处理不收费,恢复供热需交纳施工材料费,具体为:一户一控系统每次收取50元,非一户一控系统每次每组散热器收取30元。
(2)停热办理实行一年一申报的办法,周期为一个采暖季,次年如需继续停热,须于当年10月30日之前到各营业部办理顺延手续以备核查。否则,视为正常用热。
(3)停热后,客户不得擅自开启供热设施,一经发现,按实际用热天数供暖费的2倍予以出发(起始时间难以确定的,以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),并依据窃热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理。
5、测温管理
(1)客户室内不热要求测温的,收费员自接到电话之日起24小时内到客户处测温(客户家中留人配合)。
(2)测温要求
①所测房屋须处于适测状态,即所测房间的门窗关闭2小时以上,方可进行。
②测温必须2人以上。
③测温位置需处于房屋中间、离地1米处。
④逐个房间进行密闭式测温。
⑤测温时间为每天8点—21点。
⑥测温须填写测温记录表,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,一式两份各存一份。客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,可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进行复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