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务制度 (以潍坊地区为例)

(一)服务内容
      1、受理客户使用集中供热申请,为客户提供合格的热力产品和优质服务。
      2、负责供热所属主管网的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、故障排除。
      3、有偿提供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、安装、调试和维修。

(二)服务标准
      1、对集中供热的设计、安装、调试实行一条龙服务,做到优质、高效。
      2、供热采暖费依据高新区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收取。
      3、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。
      4、采暖期住宅室内温暖达到18℃±2℃(以监测点为准),不低于16℃,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由客户自行管理的换热站,保证合格供汽参数。
      5、供热期间若达不到供热质量标准,我公司按《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给予赔偿。
      6、供热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客户吃、拿、卡、要,违者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罚。

三  客户须知
      1、按面积计费的客户须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的热费(蒸汽客户在供汽前向供热单位预缴汽
费用总额的50%,按月结算)。对超过缴费日期的, 每超一日加收5‰(热费总额)的滞纳金,逾期一个月经过催促告热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,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,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缴。
      2、因装修、装饰、房屋超高(基准3米)、相通阁楼(阁楼间若装有供暖设施,按阁楼面积的70%收取热费)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或造成相关损失的,责任由客户自己承担。
      3、客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入户进行供热设施的安全检查,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      (1)安装不符合集中供热技术标准的内网系统;
      (2)擅自连接管网,增加散热器或私自转供热;
      (3)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、排气阀、热水循环装置及改变热用途;
      (4)擅自调节计量表前控制阀门;
      (5)跑、冒、滴、漏等浪费用热行为;
      (6)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。
      4、停热、恢复用热
      (1)凡申请办理停热或恢复用热的客户须于每年的10月30日之前到各热力有限公司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。停热处理不收费,恢复供热需交纳施工材料费,具体为:一户一控系统每次收取50元,非一户一控系统每次每组散热器收取30元。
      (2)停热办理实行一年一申报的办法,周期为一个采暖季,次年如需继续停热,须于当年10月30日之前到各营业部办理顺延手续以备核查。否则,视为正常用热。
      (3)停热后,客户不得擅自开启供热设施,一经发现,按实际用热天数供暖费的2倍予以出发(起始时间难以确定的,以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),并依据窃热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理。
      5、测温管理
      (1)客户室内不热要求测温的,收费员自接到电话之日起24小时内到客户处测温(客户家中留人配合)。
      (2)测温要求
        ①所测房屋须处于适测状态,即所测房间的门窗关闭2小时以上,方可进行。
        ②测温必须2人以上。
        ③测温位置需处于房屋中间、离地1米处。
        ④逐个房间进行密闭式测温。
        ⑤测温时间为每天8点—21点。
        ⑥测温须填写测温记录表,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,一式两份各存一份。客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,可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进行复测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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